船用漂浮烟雾信号
船用漂浮烟雾信号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海上救生站引导安全登陆、海上平台遇险需救助使用的漂浮烟雾信号,它满足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 17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 18 年修正案的规定及94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

船用漂浮烟雾信号
烟火信号是指用化学品混合物如火药被引后反应时发出的声响、火焰或烟雾的化学现象和物理现象作为识别的联络信号的统称。
烟雾型是指化学品混合物被引燃后无焰嫌烧并发出烟雾的反应型式
技术参数
1.各种烟火信号应按该产品标准及国家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2.漂浮烟雾信号产品的引嫌具应安全可靠,操作简便,可为拉发或击发.引然具应与信号壳体组装成整体,随时处于引燃备用状态,对拉发的引燃时间不应小于 2s。
3. 漂浮烟雾信号的外形无论白天或黑夜均应能识别其引燃端和发出端。
4. 漂浮烟雾信号产品要有一定的耐水性能,将其水平浸入10m深的水中,2h后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
5.漂浮烟雾信号产品在拉发或击发引燃时,其作用力不大于 25N-35
6.漂浮烟雾信号产品装船后,应能在环境气温为一3-+6℃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报坏及在任何海况0-5下正常使用,漂浮式烟雾信号在使用时,若浸没在海水中,则应能在海水温度范围内使用。
7.声响型漂浮烟雾信号的材料,应为不伤人的非金属材料。
8.漂浮烟雾信号产品,从 2m高处自由跌落在钢板平面上时,不引燃、不爆炸,施放时应有效地起作用。
9.漂浮烟雾信号产品从制造期起,规定的贮存条件或装船后的存放条件,其有效期为三年。